首先我要申明:有衝突並非就是患了神經症。生活中總有我們的興趣、信念與周圍的人發生衝撞的時刻。所以,正像在我們與環境之間經常發生這類衝突一樣,我們內心的衝突也是生命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。

動物的行為主要取決於本能。它們的交配、育雛、覓食、防衛等都是在不同程度上被決定了的,不以個體的意志為轉移。相反,人類能夠做出選擇,也必須做出選擇。這既是人的特權,也是他的重負。我們也許必須在兩種相反的慾望之間決定取捨。比如,我們想一人獨處,又想有人做伴;我們既想學醫,又想學音樂。或者,在我們的意願與義務之間有衝突。例如,有人陷入困難正需要我們的幫助,我們卻渴望與情人幽會;我們也許左右為難,既想贊同別人,又想反對他們。最後,我們也許動搖於兩個價值觀念之間。比如,戰爭期間我們相信冒險出征是義務,但也認為留下來照看親人是責任。

這類衝突的種類、範圍、強度主要取決於我們生活於其中的文明。如果文明保持穩定,堅守傳統,可能出現的選擇種類則是有限的,個體可能發生的衝突也不會太多。但即使是這樣,衝突也並沒有消失。一種忠誠會與另外一種忠誠相矛盾;個人慾望會與集體義務相矛盾。但是,如果文明正處於迅速變化的過渡階段,此階段中相互根本矛盾的價值觀念和極為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時並存,那麼,個人必須做出的選擇就多種多樣而難以決定了。他可以人云亦云,也可以我行我素;可以依附於某個集體,也可以獨自隱居;可以對成功表示崇拜,也可以對之表示蔑視;可以堅信有必要嚴厲管束兒童,也可以認為應該放任自流。他可以相信男人和女人該有不同的道德標準,也可以認為男女應該有同一個標準;他可以認為兩性關係是人的情感表現,也可以認為它與情感並無關係;他可以懷有種族偏見,也可以認為人的價值不取決於膚色或鼻形。他還有諸如此類的其他許多選擇。

無疑,生活在我們的文明之中的人,必須經常進行這樣的選擇。所以,在這些方面,我們有衝突,那是不足為怪的。但最令人吃驚的事實是,大多數人根本沒有意識到這些衝突,所以也拿不出什麼具體辦法來解決這些衝突。他們一般都是讓自己任隨事件的擺布。他們不知道自己的實際狀況,做了妥協還不知道,捲入了矛盾還不清楚是怎麼一回事。我這兒指的是正常人,一般的、沒有神經症的人。

所以,要認識到矛盾的存在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,是有前提條件的。這樣的前提有四重性:首先,我們必須明白自己的願望是什麼,或者更重要的是,明白我們的感情內容是什麼。我們是真的喜歡某人,還是因為我們應該喜歡他於是就自以為喜歡他了?假如我們的父母去世了,我們是真正悲傷,還是只照慣例表示一番感情?我們是真正渴望當律師或醫生,還是因為那種職業在我們眼中顯得體面和有利可圖?我們是真正想要使自己的子女幸福和有獨立能力,還是只是口是心非地表示這種意願?我們大多數人都會發現這類問題看來簡單卻不好回答,就是說,我們不知道自己真正的感受和需要是什麼。

其次,由於衝突常與信念、道德觀等有關,所以,只有我們已經具備了一套價值觀念,才談得上認識那些衝突。從他人得來的、還沒有成為我們自身的一部分的觀念,很少導致衝突,也很少能指導我們做出決策。當我們受到新的影響時,這樣的觀念很快就被放棄,由新的觀念取而代之。如果我們把別人看重的價值觀簡單地拿過來當作自己的,那麼,本來以我們的利益為中心的衝突就不會發生了。例如,假如一個兒子從不對心胸狹窄的父親有所懷疑,那麼,在父親要他從事一項他不喜歡的職業時,他心中就不會發生什麼衝突了。已婚男子如果愛上了另一個女人,他實際上就陷入了衝突之中;但是,當他無法就婚姻的意義確立自己的信念時,他只會任憑自己沿著阻力最小的路徑得過且過,而不去面對衝突做出決定。

第三,即使我們認識到了這樣的衝突,我們必須願意而且能夠摒棄矛盾的兩方面中的一面。但極少有人能做到斷然取捨,因為我們的感情和信念是混淆不清的,也許是因為,歸根結底,大多數人沒有足夠的安全感和幸福感,所以無法捨棄。

最後,要做出一項決策,其前提條件是決策人願意並有能力對決策負責。這當然包含做出錯誤決策的危險,但決策者願意承擔後果而不會怪罪他人。決策者會有這種想法:“這是我的選擇,我自己的事。”他必須首先具有內在的力量和獨立性,現在多數人都達不到這一要求。 

由於我們當中許多人都陷在衝突的桎梏中(卻沒有意識到),所以我們傾向於以妒忌和欽佩的心情去看待那些似乎隨順生命之流,沒有被任何這類動蕩擾動的人。這種羨慕也許是有道理的。這些人可能是已經確立了自己的價值體系的強者,或者,他們也可能是因為時間的流逝,衝突和做決定的需要已經失去了它們連根拔起的力量,從而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從容平靜。但外表也可能有欺騙性。更多的時候,我們羨慕的人其實是由於他們的冷漠、從眾,或投機取巧,而沒有能力真正面對衝突或立足於他們自己的信念去設法解決衝突,所以,他們只是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罷了。

在體驗衝突的同時,能覺知到衝突的存在,是一種寶貴的才能,儘管這可能是讓人痛苦的。我們愈是正視自己的衝突並尋求自己的解決方法,我們就愈能獲得更多的內心的自由和更大的力量。只有當我們願意承受打擊時,我們才能有希望成為自己的主人。虛假的冷靜植根於內心的愚鈍,絕不是值得羨慕的,它只會使我們變得虛弱而不堪一擊。

當衝突集中在生活的主要問題上時,要認識它和解決它就更加困難了。但只要我們有足夠的活力,在大體上我們就沒有理由不能正視和解決衝突。教育工作能夠極大地幫助我們帶著對自身更多的覺知去生活,發展我們自己的信念。對選擇中所涉及的諸因素的重要性的清晰認識,能給予我們願為之奮鬥的理想,為我們的生活指明方向。(屈從於外界的壓力而顯得愚鈍的正常人,讀一本書會大有裨益,書名為《做一個真實的人》,作者是哈利·愛默森·弗斯狄克。—— 原注)

然而,一般人認識並解決衝突時所固有的困難,對一個患有神經症的人來說,則更為巨大了。必須說明,神經症一直是個程度問題。我所說的“神經症患者”,指的是“已經達到病態程度的人”。他對自己的感受和願望的覺知很低,只有當被別人戳到痛處的時候,他才能在意識中清晰地感受到憤怒和恐懼。不過,甚至這種反應也可能被他壓抑下去。這樣典型的神經症患者的確存在,他們受強制性標準的影響太深了,失去了自己決定方向的能力。在那些強迫性傾向的支配下,病人連斷然捨棄的能力都幾乎喪失了,更不用說完全失去對自己負責的能力了。”(參看第十章:人格衰竭。—— 原注)

神經症衝突所涉及的問題,也可以是困擾正常人的普遍性問題。但他們又有很大的不同。所以有人質疑,用同一術語指代這二者是否恰當。我認為是恰當的,當然我們不能忽視兩者的區別。那麼,神經症衝突的特點是什麼?

舉一個較為簡單的例子來說明。一個與別人合作搞機械設計的工程師常有陣發性疲倦感和煩躁感,某一次發作是由下面這個事件引起的:在一次技術討論中,他的意見被否定而同事們的意見被採納了。這以後不久,在他缺席的時候大家做出了決議,隨後也沒有給他機會以陳述自己的建議。在這種情況下,他本來滿可以認為這件事不公平而據理力爭,或者也可以欣然接受大多數人的決定,無論哪一種反應,都是協調一致的,但他沒有這樣來對待這件事。雖然他痛感被人輕視,卻不做反擊,他僅僅意識到惱怒。他內心的暴怒只出現在夢中,這種被壓抑的怒氣是一種混合物,既有對別人的怒火,也有對自己軟弱的怒火,由此造成了他的倦怠無力。

這個人沒有能夠做出協調反應,這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,他早把自己看得了不起,而這種自大的圖像是需要他人的尊敬才能樹立起來的。不過他是無意識的,他行為的出發點一直是:在他的專業領域內,他的天資和才幹是無人可比的。任何對他的輕視都可能危及這個出發點而挑起他的怒意。不僅如此,他還有無意識的虐待傾向,想貶低別人,鄙視別人。這種行徑當然是他所厭惡的,所以他用過分的友好把它掩飾了起來。除此之外,還有一種因素 —— 他的無意識的利用他人的內在驅動,這讓他必須在他人面前保持良好的風度。對他人的認可和喜愛的強迫性需要,再加上他的遷就、退讓和避免爭鬥的傾向 —— 這一切結合起來更加劇了他對別人的依賴。於是,衝突便產生了:一方面是具有破壞作用的攻擊性,亦即他的憤怒反應與虐待衝動;另一方面是對贊美和認可的渴求,併力圖在自己眼中顯得舉止高尚、通情達理。結果是,內心的不被察覺的矛盾激化,其外化的表現則是倦怠無力,使他整個行為能力都陷入癱瘓。

我們一看這個衝突所包含的各個因素,就首先會注意到它們相互的不一致性。的確,很難找到比這更極端對立的例子了:既高傲地要求別人對自己的尊敬,又要討好、屈從於別人。其次,他對整個衝突是無意識的。在衝突中起作用的矛盾傾向不是被認識到,而是被壓抑下去了,內心的激戰只在外部泛起一點小泡沫。感情的因素被文飾了:只有我的方案才是好的,他們那樣做是不公正的,是在蔑視我。再次,衝突的雙方都是強迫性的。即使他還有一點頭腦,能多少知覺到他的非分要求,看到自己的依賴行為的性質,他主觀願望上也無力改變那些因素。要想改變它們,就需要大量的分析工作。他在兩方面都受到驅使,身不由己。內心的需要太緊迫了,無論怎樣他也不能對它置之不理。但這些需要沒有一種代表了他自己真正的需要或追求,他既不想去利用他人,也不願事事屈服他人。事實上,他是鄙視這類趨勢的。不過,我所舉的這個例子有很深遠的意義,大大有助於我們對神經症衝突的理解。

再举一例,我们将看到一幅类似的图画。一位自由受聘的设计员从他的好友处偷钱。这种偷窃行为从他所处的外界因素是无法理解的,他诚然需要钱用,但他的朋友肯定会欣然给他钱花,过去这位朋友就有慷慨解囊的经历。但这个人的偷窃行为尤令人吃惊的是,他是个注重体面的人,也很看重友谊。

如下所述的冲突才是这件事的本源。这个人对温情有明显的病态渴求,尤其希望随时都得到别人关照。由于这种渴求中夹杂着一种无意识倾向 —— 想从他人处得到好处,他的行动便表现为既想得到他人的感情,又想突出自己的支配地位。前一倾向本来会使他欣然地接受帮助,但他的无意识的傲气反对他这样做。这种自大实际上虚弱得不堪一击。他觉得,别人应该因为能帮助他而感到荣幸,而去求人帮助则是一种屈辱。他对独立性和自强能力推崇备至,更加深了他对求人相助的反感。这就使他决不愿意承认他还需要什么,不愿意把自己置于别人的恩惠之下。他只能索取,却不能接受。

这个冲突尽管与前一个在内容上不同,但性质上是一样的。任何神经症冲突都显示出矛盾的驱力之间存在这种类似的冲突性质,都表明这种驱力是无意识的、强迫性的。这样,病人总是不能自己解决矛盾。

我们暂且假设一条模糊的界线来划分正常人的和神经症患者的冲突,那么,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:正常人的冲突的两个对立面的悬殊,远不及神经症患者的悬殊那么大。正常人必须做的选择,是两种行为模式之间的选择,任选一种都在情理之中,都统一在完整的人格框架以内。用一个图形来打个比方,正常人冲突的两个方向只相差90度或更小的角度,而在神经症患者,则这个度数可能达到180度。

還有,兩者在意識的程度上有差別。正如克爾凱郭爾所指出的:“真實的生活相互乾差萬別,遠不是僅僅展示一些抽象的對比就能描述的,比如完全無意識的絕望與完全意識到的絕望之間的對比。”不過,我們可以這樣說,正常範圍內的衝突可以完全是有意識的,而神經症衝突就其所有主要因素而言總是無意識的。即使一個正常人可能意識不到自己的衝突,但只要得到一點幫助,他也能認識衝突的存在。相反,神經症衝突的主要傾向被牢牢地壓抑著,要克服巨大的阻力才能將它們解放出來。

正常的衝突涉及兩種可能性之間的實際選擇,這兩種可能性都是他實際上渴求的。或涉及兩種信念之間的選擇,而這兩種信念都是他實際上所看重的。因此他就有可能做出合理的決定,即使這是困難的,而且必須有所捨棄。陷人神經症衝突的人不可能自由選擇。兩種方向正相反的力以同樣的強度驅使著他,而這兩個方向都是他不願去的。所以,通常意義的選擇是不可能的。他被“擱淺”了,感到一籌莫展。要解決這種衝突,只有對神經症傾向進行處理,從而改變他與自己、與他人的關係,才能幫助他完全擺脫那些傾向。

以上所述的這些特點對神經症衝突為什麼有如此的強度做出瞭解釋。這些衝突不僅難以認識,不僅使人感到無助無望,還有著叫人有充分的理由害怕的破壞性力量。如果我們不認識這些特點並牢記在心,我們就不能理解神經症病人不顧一切地試圖解決問題的努力,而這些努力正構成神經症的主要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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